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5-00075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5-06-05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通市中心城区通州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允许建设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 公顷 限制建设区 |
文 号: | 苏政复〔2015〕48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调整南通市中心城区通州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5〕48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通市中心城区
通州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区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通市中心城区(崇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通政请〔2015〕46号)、《关于上报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5〕47号)、《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通政请〔2015〕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崇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你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0.263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7.512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0.263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7.512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你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原则同意你市通州区及所辖东社镇、二甲镇、五接镇、先锋街道、兴东街道、兴仁镇、刘桥镇、十总镇、川姜镇、平潮镇、张芝山镇、石港镇、西亭镇、三余镇、金新街道、金沙街道等16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6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196.991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327.313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710.6623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27.313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通州区金沙镇等16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159.015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159.01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原则同意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南通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7.140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20.00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7.140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20.00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