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6-01396 分          类: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6-01-2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保护 历史文化 扬州 历史 公顷
文          号: 苏政复〔2016〕10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6〕10号

 

  省政府关于扬州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扬府发〔2015〕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5-2030)》。

  二、同意扬州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护城河,面积约5.09平方公里。同意确定东关、仁丰里、湾子街和南河下等4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面积分别约32.47公顷、12.07公顷、32.50公顷、22.35公顷,具体保护范围和面积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确定。

  三、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完善并全面落实相关措施,加大对市域各类物质文化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重点保护大运河等历史河道以及河道两岸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体现扬州城历史演变的城河水系、城墙遗址本体及其周边历史环境。

  四、保护历史城区的空间特征,保持传统街巷、河道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保护文昌阁、四望亭等标志性建筑物,严格控制新建建筑高度和视线走廊,延续南秀北雄相融合的传统建筑风格。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防灾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五、抓紧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六、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依法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10(2016-01-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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