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6-0166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公安、司法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6-11-23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发〔2016〕142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6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614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复议时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二、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公告中未明确届满日期的,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60日视为公告期届满。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计算,不考虑当事人是否知晓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bf[2016]142(2016-11-23).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