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6-01442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6-04-17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批复 | 主 题 词: | 生态 区划 工作 政府 实施 |
文 号: | 苏政复〔2016〕40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6〕40号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
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批复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省太湖办《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请示》(苏环办〔2016〕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以下简称《区划》)。请省环保厅、省太湖办抓紧修改完善并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推进我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保障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探索新路径,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划》确定的管控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区划》为重要依据,在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要牵头做好《区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工作。省太湖办要将水生态管理和空间管控目标逐步纳入太湖流域地方政府考核目标责任书,定期监督考核分区、分级目标完成情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