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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改增试点
嘉宾: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伯羽
时间:2016-04-22 10:00:00
摘要: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稳步推进,5月1日顺利全面推开,4月22日上午10时,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伯羽及货物与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收入核算处、进出口处、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员走进在线访谈直播间,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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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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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访谈的主题是“聚焦营改增试点”。 [2016-4-22 10:00:00]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伯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处处长李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曹筱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赵润洲,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调研员王进凤,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副调研员杨传贵,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主任科员吴承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入核算处主任科员陈钢。欢迎各位的到来! [2016-4-22 10:02:10]
    [刘伯羽]: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 [2016-4-22 10:02:24]
    [主持人]: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实施营改增,今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实施营改增的试点。3月2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的了解和把握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将营改增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我们特地请到省国税局有关专家,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2016-4-22 10:03:30]
    [刘伯羽]: 营改增试点已经处于最后的冲刺阶段,我局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为确保5月1日江苏如期顺利实现新旧税制转换的既定目标,本着“千方百计方便纳税人”和“千方百计让广大纳税人分享改革红利”的两个原则,今天我们将在这里,为大家介绍解读“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政策,欢迎踊跃提问。 [2016-4-22 10:04:23]
    [主持人]:刘局长,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好吗? [2016-4-22 10:04:45]
    [刘伯羽]: 好的。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主要内容是“双扩一减”: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三是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4-22 10:05:52]
    [主持人]:刘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对广大纳税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016-4-22 10:06:19]
    [刘伯羽]: 按照测算,此轮营改增改革仅今年就将为我省纳税人带来减税效应500多亿元。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后年度减效效应还会持续增加。所以,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我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一些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把它称之为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2016-4-22 10:07:20]
    [刘伯羽]: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更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政策取向上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不断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从这点上看,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 [2016-4-22 10:09:09]
    [主持人]:此次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具体有哪些主要内容?请货物与劳务税处负责人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2016-4-22 10:09:39]
    [杨传贵]: 通知主要规定了这次营改增的基本政策,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是这次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主要阐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等基本政策,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行了税目注释;第二部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明确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特殊政策安排;第三部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明确试点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第四部分为《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主要明确试点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的特殊政策安排。 [2016-4-22 10:12:01]
    [主持人]:除了您刚才介绍的这四项外,还有哪些营改增政策知识,需要纳税人学习与掌握? [2016-4-22 10:12:25]
    [杨传贵]: 在四项基本政策文件外,国家税务总局就营改增过程中的政策执行与征收管理,发布多项政策文件。包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涵盖纳税申报、预缴税款、抵扣计算等具体业务操作要求。请纳税人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学习掌握这些政策规定。 [2016-4-22 10:14:36]
    [主持人]:请问纳税服务处的曹筱三处长,如果纳税人学习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帮助? [2016-4-22 10:15:00]
    [曹筱三]: 国税机关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12366服务热线,重点回答税收政策、统一办税流程、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在每一个国税机关设立了特服号,特服号码统一为968887XX,主要回答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另外纳税人还可以加入国税部门设立的QQ群,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途径咨询问题,以上问题将有12366统一回复。三是我们还组织编印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指南一本通》,简明扼要地介绍了营改增通用介绍和分行业操作要点,要求全方位覆盖纳税人,各地国税机关会组织发放,广大纳税人也可在办税场所免费领用。 [2016-4-22 10:16:30]
    [主持人]:这次营改增涉及纳税人面广量大,请曹处长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国税部门做了哪些准备工作,保障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2016-4-22 10:16:52]
    [曹筱三]: 为保障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在现场有序办理涉税业务,充分考虑营改增期间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我局制定了包含实行局领导现场值班、配备营改增专用导税台和辅导区、增设休息座椅、开辟营改增绿色通道、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协同地税工商部门开辟增量办税资源等现场优化服务措施,同时我们建立了业务办理量分析预判工作机制,对次日办税场所人流量、业务量、重点办税环节等做出预判,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服务资源包括:人力保障、窗口调整、发票准备、相关文书纸质资料准备等。全力保障营改增期间纳税人顺利,快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2016-4-22 10:18:26]
    [主持人]:那么,除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外,国税部门还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办税渠道? [2016-4-22 10:19:00]
    [曹筱三]: 除办税服务厅实体场所外,我局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网上办税渠道,同时还提供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非接触式服务通道。电子税务局可以办理涉税申请、资格认定、税收优惠、发票业务、涉税申报、税收证明等业务,还可以进行在线征纳互动,共200多项功能,基本实现了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全覆盖;网上办税服务厅主要提供涉税申报和申请类业务办理,同时提供信息查询、涉税提醒、征纳互动等服务;自助办税实现了发票代开、认证、报税等功能;移动办税人支持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问题咨询、查看国税等功能。 [2016-4-22 10:21:41]
    [主持人]:感谢刘局长和专家们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我们来看一下他们的提问。 [2016-4-22 10:22:10]
    [网友 口袋里的花]问: 刘局长您好,我们是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家外贸型企业,一般纳税人,我们给客户提供的服务基本是属于技术服务费或者是设计费,供应商给我们提供的服务基本是计算机服务或者是管理咨询服务,请问营改增之后,这类服务费的征收税率还是6%吗?谢谢! [NO.1]
    [刘伯羽]:您好!是的,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章规定,技术服务费或者设计费的征收税率是  6%  。 [2016-4-22 10:22:35]
    [网友 江苏石油]问: 一,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就地进行预交?二,营改增前的建筑工程已施工完毕,但未结算款项和开具发票的,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三,营改增以后,原营业税纳税人应交的城建税及附加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四,一般纳税人机构和出租不动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 [NO.2]
    [李 鹏]:一、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营改增前的建筑工程已施工完毕,但未结算款项和开具发票的,应当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以后,原营业税纳税人应交的城建税及附加还是在地税缴纳。省国税和省地税正在抓紧研究在国税征收环节代征地税税费的办法。
            四、一般纳税人机构和出租不动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6-4-22 10:24:18]
    [网友 孙行者]问: 请问老百姓买卖股票、基金进行理财,需不需要缴税? [NO.3]
    [杨传贵]:你好,根据试点政策安排,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免征税款。包括了外汇、有价证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的买卖业务,只要是个人从事的,都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2016-4-22 10:25:07]
    [网友 日月同辉]问: 请问有市民对外出租房屋,这块业务营改增后有何变化?如何缴税? [NO.4]
    [吴承刚]:你好,市民对外出租房屋,基本延续原营业税政策,即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仍然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税开票。
            并且,市民出租房屋的月收入小于等于3万元,还可享受小微政策免缴增值税。这里请大家关注的是,虽然原营业税小微免税销售额同样也是3万元,但对于增值税而言,这里所讲的收入是不含税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价格为3.09万元,比原营业税免税收入提高了900元。 [2016-4-22 10:26:01]
    [网友 南郭先生]问: 纳税人属于营改增企业,但不在省局下发清单中,怎么办? [NO.5]
    [曹筱三]:请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现场有绿色通道,有导税人员指引。 [2016-4-22 10:26:43]
    [网友 咖啡伴侣]问: 请问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但实际许多卖房者都是老百姓,他们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能开的话,无法解决下游抵扣问题? [NO.6]
    [杨传贵]: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考虑到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下游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对个人销售不动产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代开发票的手续。属于免税范围的除外。 [2016-4-22 10:27:22]
    [网友 小袁]问: 国地税税号一致,但名称不一致,经营范围也不一致,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NO.7]
    [曹筱三]:对于要调整的一方,只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将名称和经营范围调整为一致。 [2016-4-22 10:27:45]
    [网友 食在金陵]问: 我现在经营一家酒楼,已按规定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我想请问下,顾客在我那儿就餐时,我们提供饮用的酒水按什么税率缴税? [NO.8]
    [杨传贵]: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 [2016-4-22 10:29:09]
    [网友 tina]问: 我是一家销售公司的财务,想知道营改增后公司发生的住宿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清洁卫生费、绿化费、举办的卡拉OK活动发生的娱乐费、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这些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NO.9]
    [杨传贵]:除下列情形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形下纳税人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属于不可抵扣项目: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4-22 10:32:01]
    [网友 bernice]问: 请问营改增后国税局的发票种类大致有几种?如:  增值税的普票、增值税的专票、定额发票等,另定额发票主要是哪些机构才能够申领? [NO.10]
    [李 鹏]:营改增后国税局的发票种类共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
            目前各类营改增纳税人视业务需要都可以申领定额发票。 [2016-4-22 10:33:23]
    [主持人]:纳税人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请问征管科技处李鹏处长,对于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在5月1日后该如何处理? [2016-4-22 10:33:45]
    [李 鹏]: 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主要按以下三条原则处理: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16-4-22 10:35:08]
    [主持人]:那么营改增试点发票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在手的地税监制发票可以使用到哪一天? [2016-4-22 10:35:31]
    [李 鹏]: 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使用角度出发,营改增中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实行过渡期管理。5月与6月,为营改增纳税人地税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这期间,纳税人在手地税监制的发票,可继续通过原系统开具;这些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可向国税部门申领使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与门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近期,国税部门正在为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相关发票领用手续,请需要使用国税监制发票的纳税人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取得联系。 [2016-4-22 10:37:10]
    [李 鹏]: 2016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部门监制发票,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2016-4-22 10:37:40]
    [主持人]:前段时间,许多网友都注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会有哪些变化?对老百姓有哪些影响? [2016-4-22 10:37:58]
    [吴承刚]: 对于营改增后的二手房交易的税收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不变、一下降”。首先“两不变”,一是老百姓申报纳税的流程不变。考虑纳税人办税方便与事项衔接,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二手房交易,手续不增,地点依旧,仍然到原地税部门办理缴税、开票等各项手续。二是享受税收优惠不变。我省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仍然免征税款。“一下降”,是指除免税交易外,其他二手房交易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虽然与营业税税率一致,但由于增值税在计算时需要将原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税基收窄,纳税人缴纳税款下降。举个例子,假设200万的房产,营改增前应缴税款是10万元,营改增后则为只需缴9.52万元,减税0.48万元。 [2016-4-22 10:39:37]
    [主持人]:一些网友很关心,饭馆、旅店等这些为老百姓提供生活服务的机构,听说都纳入了营改增,以后是不是会多缴税? [2016-4-22 10:40:14]
    [吴承刚]: 饭馆、旅店这些对老百姓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在营改增以后所需要缴纳税款是会明显下降的。首先,对于月收入3万元以下或季度9万元以下的这些小微纳税人,国家是直接免征他们的税款;对于其他年收入500万以下的,实行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比营改增之前少缴四成以上的税款;对于年收入500万以上,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正常核算,凭票抵扣税款,房租、水电、材料、设备等等支出,在计税时都会作为减项,实际缴税也是会下降的。 [2016-4-22 10:41:23]
    [主持人]:关于跨境应税行为,营改增之后,哪些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016-4-22 10:41:48]
    [王进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退税率11%)。二、航天运输服务(退税率11%)。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退税率6%):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2016-4-22 10:42:49]
    [网友 艾思飞]问: 您好,关于不动产抵扣的问题:我司有一笔装修合同,在5月1日之前签订,目前也取得了部分发票,工程尚未结束,预计工程要到6月份才会结束。那5月1日之后取得的剩余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合同的签订日期影响抵扣吗? [NO.11]
    [杨传贵]:你好,你公司若是一般纳税人,该笔业务也未选择简易计税,那5月1日之后取得的剩余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抵扣;若该笔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则不得抵扣。合同签订日期影响抵扣,主要是今年5月1日试点前后对有关业务的影响。 [2016-4-22 10:43:53]
    [网友 谭谭]问: 请问刘局长,我们是房地产企业,36号文件中第四十五条提到纳税义务时间,能请您具体给我们说一下,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房款到签订合同再到交房,那个时点算是我们纳税义务发生了? [NO.12]
    [刘伯羽]:您好!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期限: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016-4-22 10:45:15]
    [网友 高小姐]问: 您好,我们是南京企业,在南京有几个消防工程项目,我们都是分包方,我们交了一次税,总包方也交了一次税,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地税让我们把完税证明等相关文件拿着去办理退税,但是这一块的东西,五一之后就归国税管了,我不知道如果五一之后我去办理退税该怎么办,找国税还是地税,需要哪些资料? [NO.13]
    [陈 钢]:您之前是在地税缴纳的营业税,所以退税需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经与地税部门了解,办理营业税退税需要提交退税申请表、完税证明、个人身份资料。 [2016-4-22 10:46:01]
    [网友 李华]问: 请问:我们是一个大型连锁酒店,各公司出售的会员卡,能够在集团内不同地区的不同酒店消费,如何确认收入?如何在成员企业间分配?比如A公司售卡10万元,但消费可能在B、C公司。A公司与B、C公司之间算何种服务类型? [NO.14]
    [陈 钢]:您好。公司出售会员卡取得收入,属于预收款,不确认收入。使用会员卡消费时,由提供服务的公司确认收入。营业收入再由公司内部结算。 [2016-4-22 10:47:07]
    [网友 许金]问: 有一个疑问请教专家:这次的36号文其中有一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条的意思是:1、之前没有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企业是按照6%的增值税缴纳,5月1日开始,要按照11%的税率纳税?2、以上运输工具是指:水运、空运、陆运三种没有运输工具的代理,5月1日开始都要按照11%纳税?非常感谢! [NO.15]
    [吴承刚]: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定义来选择不同的税率。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
            营改增之后,两种类型的业务应该按照36号文件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税目。 [2016-4-22 10:48:03]
    [网友 孙小猫]问: 我是一家旅行社,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请问有优惠吗? [NO.16]
    [王进凤]: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旅行社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谢谢您! [2016-4-22 10:50:01]
    [网友 陈震平]问: 营改增后,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地区新建立项目部,还需要工商注册吗?还是只需要外经证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以前地税局开的外经证没有到期在国税还可以用吗? [NO.17]
    [李 鹏]:工商注册问题请咨询工商部门。到生产经营地之外从事经营应当开具外经证,地税局之前开具的外经证营改增后应当重新开具外经证。 [2016-4-22 10:51:07]
    [网友 hy880168123]问: 营改增之后  原来在外地开具的建安票在自己公司的税控机上也可以直接开具吗? [NO.18]
    [杨传贵]:可以。 [2016-4-22 10:51:19]
    [网友 张永茹]问: 一、我公司为绿化工程企业,工程是3%、绿化养护5%营业税,营改增后我们的税率各是多少呢?二、营改增后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呢? [NO.19]
    [杨传贵]:你好:一、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是单纯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包括苗木在内的初级农产品,若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抵扣。 [2016-4-22 10:52:10]
    [网友 bernice]问: 请问5月1日前取得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是否是否需要全部缴销,有可使用的过渡期吗? [NO.20]
    [李 鹏]: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使用角度出发,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实行过渡期管理。5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改增纳税人地税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这期间,纳税人手中地税监制的发票,可继续通过原系统开具;这些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领使用发票。 [2016-4-22 10:52:20]
    [网友 艾思飞]问: 不动产抵扣的合同签订日期影响抵扣吗?在5月1日之前签订了合同,5月1日之后取得发票是否也可以抵扣? [NO.21]
    [吴承刚]:应结合具体的合同内容进一步判断,可以抵扣进项的不动产,是指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并且其开票日期在5月1日之后,合同签订日期并非主要判断标准,建议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 [2016-4-22 10:53:08]
    [网友 朱小喵]问: 请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如何计算? [NO.22]
    [王进凤]:您好!根据财税(2006)36号附件4中第四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属于适用简易办法计税办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须符合附件4中第一条规定。谢谢您! [2016-4-22 10:53:55]
    [网友 俞静]问: 请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后,对于老项目是否必须使用一般计税方法? [NO.23]
    [吴承刚]:对建筑业老项目符合条件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 [2016-4-22 10:56:13]
    [网友 春暖花开]问: 请问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以后,年销售额大于500万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身份吗? [NO.24]
    [吴承刚]: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2016-4-22 10:56:30]
    [网友 芳芳]问: 这次营改增,我原来的CA证书还能用吗?如果要变更CA证书要不要支付额外费用? [NO.25]
    [赵润洲]:使用江苏ca证书的,要到重新发行一下,可以继续免费使用。 [2016-4-22 10:56:48]
    [网友 李刚]问: 2015年1月与客户签定了五年的房屋出租协议,且在当月已经全款收到全部租金,分年确认收入并交纳营业税,2016年及以后如何交税? [NO.26]
    [吴承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的规定基本相同,根据您提的问题,我们初步判断2016年租金部分已交营业税,因此,如2017年租金部分仍未交纳营业税和开票,自2017年以后应当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4-22 10:57:13]
    [网友 谭谭]问: 请问,我们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简易征收,预收房款时先按3%预缴,那什么时候我们就必须按5%征收率交税了呢? [NO.27]
    [吴承刚]: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16-4-22 10:57:41]
    [网友 shelly]问: 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开具发票,是否需要把代付工资、社保、公积金全额纳入不含税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 [NO.28]
    [陈 钢]:您提出的问题非常好,正是当前营改增过程中纳税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基于现有营改增规定,是没有延续过去营业税差额扣除政策的。我们在积极向上反映,相关部门也在加紧研究,力争尽快解决。 [2016-4-22 10:58:13]
    [网友 黄天玲]问: 如果之前子公司为非独立核算,资产都是在母公司,经营业务都是在子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两套账,出合并报表报税的,但是之前营业税开票全在母公司开具的,收入是计入分公司,费用的抬头是开具的分公司抬头,那营改增之后不是要开具进项发票都是分公司抬头,那我的销项和进项不就不能抵扣了吗?那我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是分公司去做独立的税务登记吗? [NO.29]
    [杨传贵]:你好,首先请先确认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还有是否都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回答您的问题。 [2016-4-22 10:58:50]
    [网友 正大]问: 请问无锡市这次营改增的防伪税控的服务公司是如何分配的,我们单位属于建筑业,我咨询12366,被告知应该是航信。但是为什么又强制我们购买百旺金赋,实在困惑? [NO.30]
    [杨传贵]:航信无锡公司被国税总局停止新户发行半年,目前无锡仅有百旺金赋一家推行营改增的防伪税控。 [2016-4-22 10:59:07]
    [网友 norne]问: 营改增政策有关不动产租赁中界定取得的标准是以权证还是验收报告?这次税收优惠2016年4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租赁36个月按5%简易征收,我想问一下专家,假如按照这个5%是否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还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租赁方收到票后能抵扣吗? [NO.31]
    [吴承刚]:不动产租赁业务中老项目的判断建议以合同中约定租赁行为成立的起始日期为准,如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房按规定抵扣。 [2016-4-22 10:59:34]
    [主持人]:通过刚才专家们的介绍,我们对此次“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最新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解决了不少网民的实际操作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的参与。现场提的一些共性问题已在访谈中集中解答,请查看访谈实录。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现场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省国税局将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2016-4-22 11:00:08]
    [刘伯羽]: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对今天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及时予以回复。营改增试点的全面顺利推开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谢谢大家!再见! [2016-4-22 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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