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6-01437 分          类: 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6-04-0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企业 产能 经济 职工 资产
文          号: 苏政发〔2016〕50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有效

  

苏政发〔2016〕50号

  

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为切实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拓展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在转型升级中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过剩产能有效压减,“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中高端产能比重持续上升。初步确定,到2020年(“十三五”末),退出和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再压减钢铁(粗钢)产能1750万吨、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在轻工、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发展一批中高端产能。到2018年,煤炭钢铁行业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煤炭行业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的90%,钢铁行业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的70%,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的100%;“僵尸企业”基本出清。2016年,退出和压减煤炭产能600万吨,压减钢铁(粗钢)产能400万吨、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重点举措

  (一)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推进过剩产能就地消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督促位于城市主城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钢铁、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在搬迁改造中压减低端、低效、负效产能;产品低端、环保设施落后、持续亏损或濒临亏损,已无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及早退出市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退出产能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电力公司等,各市人民政府)

  2﹒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兼并重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3﹒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加大落后、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力度。以更加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突出抓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焦化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发展改革委)

  4﹒严禁新增过剩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技改和搬迁项目必须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土地、采矿权、环评、能评、取水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1﹒坚决取缔违法产能。组织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组织实施工业用能监察审计行动,对达不到相关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实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加强钢铁、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钢铁、平板玻璃产能,责令停产整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全面清理违规项目。对产能过剩行业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对应当清理但未申报的违规建成项目,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并同意备案的方可生产。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报国家认定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产业转移。

  1﹒促进南北产业转移与产能合作。发挥南北共建产业园区载体作用,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引导苏南地区能源、石化、机械、纺织等行业项目加快向苏北和沿海地区转移,在转移中化解过剩产能、扩大优质先进产能。(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2﹒加强与长江中上游地区产业合作。抢抓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机遇,引导省内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加强优势产能国际合作。制定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信息发布平台、产能合作项目库,支持建设柬埔寨西港特区、埃塞东方工业园、印尼双马农工贸合作区等境外产业合作园区,推进徐工集团在巴西、海企集团在坦桑尼亚、汇鸿集团在尼日利亚等产业集聚区建设,通过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1﹒分类出清国有“僵尸企业”。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分类推进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对仍有一定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实施依法破产清算。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特困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本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品牌和市场的特困企业创新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对仍具产业价值或前景的特困企业,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其中暂不具备吸纳上市条件的企业,可委托给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培育和优化,择机注入上市公司;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的特困企业,以及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辅以政策支持,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实施关闭破产退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股权交易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稳妥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各地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并进行精准识别。对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的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税费返还、银行续贷等政策支持,倒逼企业加快市场化退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三年亏损,长期欠薪、欠税、欠贷、欠息、欠费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属于低端低效产能,缺乏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厂房及设备租赁等方式盘活资产,提升经营效益。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方式,加快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协助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对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给予企业利息优惠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费用征收,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化解危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3﹒加快“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省、市、县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呆坏账处置列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重组、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省法院、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省级财政优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结构,支持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去产能,优先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市、县财政积极发挥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保障去产能顺利推进。(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2.落实税收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钢铁行业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支持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企业重组、破产等,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重组行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可适用清算所得税处理政策,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对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

  3.完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在确保现有信贷规模不减少的同时,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债务规模较大并有三家以上债权金融机构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统一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确保各成员金融机构一致行动,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支持银行业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不良资产批量化处置、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提高不良资产回收效率和回收价值,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果。(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4﹒盘活土地资源。支持产能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对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对用地手续完备的退出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对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等审批登记手续的,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对于退出企业直接注销矿业权的,及时核查剩余储量、清退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对矿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到要求的,及时办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5﹒完善价格政策。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继续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并不得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六)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1﹒科学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将职工安置方案纳入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做到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优先将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鼓励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吸纳原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

  2﹒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并积极吸纳原企业职工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3﹒促进再就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等政策,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4﹒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与职工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将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推进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制定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制定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相关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出台工作方案,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组织引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去产能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地区去产能工作总目标、分行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监督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去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将全省去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对未按规定停止“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附件:江苏省重点行业去产能目标分解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a[2016]50(2016-04-06).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