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6-01468 分          类: 政府文件 商贸、海关、旅游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6-05-27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筹建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主   题   词: 开发 南京 规划 片区
文          号: 苏政复〔2016〕5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筹建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6〕59号

 

省政府关于筹建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南京市空港枢纽经济区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请示》(宁政发〔2015〕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南京市空港枢纽经济区为基础筹建省级经济开发区,定名为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实行现行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政策。

  二、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27.56平方公里,分为3个片区。

  (一)机场片区。规划面积10.1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机场高速,南至南跑道飞行区围界外约10米,西至跑道西端飞行区围界及R联络滑行道以西约100米,北至北跑道飞行区围界外约15米。

  (二)江宁片区。规划面积16.1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机场高速,南至南环路,西至将军大道,北至信诚大道。

  (三)溧水片区。规划面积1.2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S243,南至一干河,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宁宣高速。

  以上范围以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界址点坐标表为准。

  三、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依法供地,坚持以产业用地为主,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项目开发应符合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对净空的有关要求。

  四、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完善投资环境,加快开放开发,提高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59(2016-05-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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