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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指标区域平衡相关问题的建议)
石祖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指标区域平衡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您在提案中指出的VOCs概念、存量不清等问题确实存在,我们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此,我们将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和“省十条”要求,结合您所提建议,抓紧厘清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基础能力和政策措施,扎实推动VOCs污染防治,加快改善空气质量。
一、逐步完善VOCs标准体系。目前国家已发布了14项涉及VOCs排放的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项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2项行业排放标准,对VOCs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行业布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我省已出台《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正在制定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和化学工业VOCs排放标准,下一步将开展纺织染整、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人造板工业VOCs排放标准研究工作。
二、摸清VOCs排放底数。一是推进大气污染源清单建设。目前以点源为基础的省级排放清单数据库框架构建、排放因子库建立、数据处理与输入规范建立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分行业逐步细化完善。未来可实现在线填报与审核、动态更新与统计展示等功能,准确解析本地和周边污染贡献,为建立和评估空气质量改善方案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制定出台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技术指南,建设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调查、排放量核算与管理平台,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源排放信息收集、管理与排放精确定量,为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等制度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强化VOCs污染源监测监控。推动重点化工园区安装区域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对园区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三、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一是有序推进VOCs治理工程项目。将VOCs污染防治列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明确目标任务。2016年安排745项VOCs治理项目,包含提标改造、泄漏检测与修复、化工园区治理、重点行业整治等。二是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指标。“十三五”期间,将VOCs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建立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双重体系,将VOCs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VOCs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
四、完善VOCs排污权交易。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范围内替代,市、县(市、区)不能替代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替代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量指标。在摸清VOCs排放底数、不断完善基础数据的情况下,逐步推广VOCs排污权交易。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