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6-01523 | 分 类: | 政府文件 行政区划与地名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6-09-01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同意优化调整邳州市黄墩湖、盱眙县陡湖、高邮绿洋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范围 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公顷 调整 |
文 号: | 苏政复〔2016〕93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同意优化调整邳州市黄墩湖、盱眙县陡湖、高邮绿洋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16〕93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优化调整邳州市黄墩湖、
盱眙县陡湖、高邮绿洋湖自然保护区
范围和功能区划的批复
徐州市、淮安市、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邳州市黄墩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请示》(徐政报﹝2016﹞34号)、《关于盱眙县调整陡湖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淮政发﹝2015﹞174号)、《关于调整高邮绿洋湖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扬府发﹝2016﹞87号)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同意对邳州市黄墩湖、盱眙县陡湖、高邮绿洋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优化完善,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及管控要求在全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作相应变更。优化完善后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分别为:
(一)邳州市黄墩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后,地理坐标仍在东经117°56′06″-118°03′54″,北纬34°09′40″-34°18′32″之间,核心区、缓冲区主体范围基本不变,在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划定了100米的范围作为缓冲区,把黄墩湖水体和堤岸两侧陆地以及京杭运河航道划定为实验区。保护区总面积保持不变,仍为2840公顷,核心区面积调整为1187公顷,缓冲区面积调整为382公顷,实验区面积为1271公顷。
(二)盱眙县陡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后,地理坐标在东经118°14′06″—118°27′00″,北纬33°00′23″—33°05′31″之间,核心区为陡湖兴隆渔场主体部分,缓冲区为核心区外围狭长的不规则环绕水面,实验区为环绕缓冲区的陆地和相邻水域及仙墩湖和团结河。保护区总面积为3341公顷,其中,核心区352公顷,缓冲区1247公顷,实验区1742公顷。
(三)高邮绿洋湖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后,地理坐标在东经119°31′24″—119°32′59″,北纬32°38′01″—32°40′51″之间。核心区范围为东至新村、西至西大港河、北至绿洋湖组、南至玉溪河的区域,缓冲区范围为东至京沪高速200米控制线、西至江都渌洋湖湿地公园交界处、北至鲍家庄与侉子夏、南至陈家庄,实验区范围为东至陈堡路、西至西大港河,南至鲍家庄以北、北至渌洋湖组。保护区总面积为834公顷,其中,核心区234公顷,缓冲区304公顷,实验区296公顷。
二、请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批复后的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组织勘界立标工作,明确保护区内水域和土地权属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三、请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各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全管理结构,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确保各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保护区日常管理,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目前居住和从事渔业生产人员要有序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有关人员生产生活。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