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6-0164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6-09-1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主   题   词: 水功能区 管理 保护 水资源 人民政府
文          号: 苏政办发〔2016〕10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          效:
  

  苏政办发〔201610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水功能区管理,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提升水功能区监管水平,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当前和长远、区域和流域以及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关系,坚持兴利与除害、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系统推进水量、水质和水生态协同管理与保护。

  ——坚持量水而行,空间均衡。将水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以水定发展,加强水资源宏观调配,合理配置和利用水资源。

  ——坚持节水优先,高效利用。以节水减污、节水减排为重点,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鼓励循环用水、串联用水,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水功能区水质。

  ——坚持生态修复,强化保护。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水源涵养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生境保护,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水功能区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完善管理规定,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水功能区限期达到水质目标。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达标水功能区数量明显增加,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重点地表水功能区达标比例达到82%以上。到2030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地表水功能区达标比例达到95%以上,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应严格执行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因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二)严格水功能区目标定位管理。水功能区管理要按照确定的保护目标进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须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湖泊、水库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或进行不利于饮用水源和自然生态保护的活动。保留区内不得进行对水资源水质和水量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缓冲区和过渡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使用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划,并在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和内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强化纳污总量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实行限制排污总量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级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加强水污染防控和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重点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按照核定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制定排污单位各类污染物减排计划,确保排入水功能区的污染物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

  (四)严格纳污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要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取得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大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批准新建除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要按年度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五)严格取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分析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的影响。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含调水保护区)。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或者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六)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水功能区管理实施限期达标制度。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按照“一区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达标建设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调水引流等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

  (七)加强水质监测和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状况进行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重点水功能区日常巡查制度,对主要取水、退水口和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损害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安全或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或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水功能区水质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八)开展水功能区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水功能区达标率列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水功能区水质年度达标率未完成的行政区域,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水功能区管理绩效考评体系,落实保护和管理的目标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水功能区管理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要加大对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支持,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保障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治理、水功能区确界、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三)强化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情况的检查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环保、水利、渔业、航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合力。

  (四)鼓励试点示范。鼓励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试点示范,并从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倾斜,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发挥试点示范地区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bf[2016]102(2016-09-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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