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4 18:3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淘汰低端落后产能,有效压减过剩产能,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

  (一)严禁新增产能。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结合城市规划和沿江产业布局,鼓励中小船舶企业转型转产,加快淘汰所在区域的低端低效产能。

  (三)压减过剩产能。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及《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增强盈利能力。引导和支持位于主城区的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退出行业或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现有经贸合作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国际合作,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实现提质增效升级。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计划,围绕高端制造、提质增效、节能减排要求,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和水平。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积极发展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高端玻璃。二是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能结构。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水泥和平板玻璃工艺技术,鼓励船舶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等项目,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四是推进智能化生产。推广建设厂区物联网,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指导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平板玻璃、水泥、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倒逼低端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组织各市认真排查和落实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项目并推进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多措并举分流安置职工。

  (二)财政奖补支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给予一定的奖补,优先用于相关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市、县财政也要积极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支持企业去产能,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落实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包括税收优惠减免、金融扶持政策、腾退土地利用政策、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方面应享尽享、用好用足。

  (四)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地区和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2016年全省压减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过剩产能任务表


苏政办发92附件-1.doc
苏政办发92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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