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4 18:25 字体:[ ]

苏政发〔2016〕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及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批核准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工作。

  (二)省能源局。

  1.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协调处理涉及管道保护的跨设区市重大问题。

  2.制定实施全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跨市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3.指导、督促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级行政区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问题。

  4.制定实施全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制度,会同安监等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5.承担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提出管道保护政策措施建议,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落实责任和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6.参与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承担小化工整治有关工作。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指导、协调民用飞机制造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推进煤炭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承担全省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

  (四)省国防科工办。

  1.指导、协调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省教育厅。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省科技厅。

  1.负责督促指导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七)省公安厅。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八)省监察厅。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省民政厅。

  1.指导敬老院等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省司法厅。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场所、未成年犯管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省财政厅。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十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

  2.制定我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工伤预防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指导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省国土资源厅。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四)省环保厅。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指导各地加强城乡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指导各地依据相关规划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3.指导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指导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5.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经营单位供气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

  6.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地下管线开挖,加强监督检查。

  (十六)省交通运输厅。

  1.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所辖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乡(镇)人民政府抓好乡镇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2.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国务院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组织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干线航道船闸、普通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十七)省农委。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省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十九)省水利厅。

  1.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和小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场监管工作(活动)安全生产。

  (二十)省商务厅。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省文化厅。

  1.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二)省卫生计生委。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

  2.督促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十三)省国资委。

  1.督促所监管企业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3.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4.参与所监管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5.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省工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五)省质监局。

  1.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二十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3.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八)省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省安监局。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7.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1.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包括煤矿井下特种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安全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2.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工作。

  4.负责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省旅游局。

  1.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二)省粮食局。

  1.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2.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三)省海洋与渔业局。

  1.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渔业船舶安全作业,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依法实施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5.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三十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五)省民防局。

  1.拟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管理。

  2.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十六)省法制办。

  1.配合省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七)省铁路办。

  承担全省铁路安全生产(不含铁路道口安全)监督工作,参与全省铁路质量监督工作。协调铁路运输生产和营运管理。

  (三十八)省监狱管理局。

  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九)省盐务局。

  负责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配合协调工作。

  (四十)省地矿勘查局。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四十一)省农机局。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及审验等。

  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十二)省地震局。

  1.负责全省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2.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强制性评估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四十三)省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四)江苏海事局。

  1.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4.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承担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十五)民航江苏安监局。

  1.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辖区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及民航行业规章和标准,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

  2.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航空运营人安全运行、民航专业岗位人员资格、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民航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航空安全保卫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和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辖区民航飞行安全、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3.监督、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十六)江苏银监局。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四十七)江苏证监局。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审核公司融资、再融资申请的重点关注事项。

  (四十八)江苏保监局。

  指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四十九)江苏能源监管办。

  1.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监督供电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执行停电措施。

  (五十)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通信行业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五十一)省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二)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徐州办事处。

  1.负责所辖路段铁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铁路沿线、道口和车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管措施。

  3.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和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十三)省有色金属华东地勘局。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五十四)省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本规定不符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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