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规定 |
提交日期 | 2017-07-05 00:00:00 |
内容 | 来信人咨询,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7-07-31 00:00:00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您在省长信箱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机关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保持同城同政策的基本原则。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在一年之内可以提取一次且仅一次账户内余额,且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款。在归还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可以采取柜面提取一次性提前归还商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或者报销制逐年提取还商贷等方式。柜面提取一次性提前还商贷是提前还款方式,通过转账(非现金)一次性将借款人账户余额(保留元以下)转至借款人贷款账户进行提取还本;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或者报销制柜面逐年提取还商贷方式都属于逐月提取还商贷政策,账户必须保留不小于申请提取当月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感谢您的来信,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明晰相关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