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评定王吉爱、
刘卫丰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苏政复〔2017〕95号)
徐州市、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王吉爱同志评定烈士的请示》(徐政报〔2017〕57号)和《关于提请评定刘卫丰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盐政发〔2017〕59号)收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评定王吉爱、刘卫丰同志为烈士。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