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7-00508 分          类: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7-11-11
标          题: 省政府关于镇江市宝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保护 历史
文          号: 苏政复〔20​17〕100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镇江市宝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镇江市宝堰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7〕10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审镇江宝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镇府发〔20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镇江市宝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同意宝堰历史镇区保护范围为:东至镇荣路,西至胜利河,南起通济河,北至镇中路、老通济河,面积约24.69公顷。东大街—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划定为:东起太平桥南,西至胜利河东堤,南至中营里南,北至新、老北街中部,面积约3.08公顷。

三、完善落实相关保护措施。按照规划要求,重点保护宝堰镇域“丘陵水乡”传统环境风貌,加强对河塘水系及滨水空间的保护和控制。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桥古井、码头闸口等物质文化遗存,同时做好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注重对历史镇区传统空间格局与街巷肌理的保护,严格控制历史镇区新建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延续和彰显传统风貌。加强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镇区人居环境。

四、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街巷、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要求。

五、依法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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