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7-00503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7-11-02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评定王吉爱、刘卫丰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主   题   词: 烈士 评定
文          号: 苏政复〔2017〕95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评定王吉爱、刘卫丰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评定王吉爱、

刘卫丰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苏政复〔2017〕95号)

 

徐州市、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王吉爱同志评定烈士的请示》(徐政报〔2017〕57号)和《关于提请评定刘卫丰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盐政发〔2017〕59号)收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评定王吉爱、刘卫丰同志为烈士。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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