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27 09:0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深化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把校园建设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作用,有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方式,加快形成合力。

2.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部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3.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的根本性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4.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强化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着重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三)主要目标。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处置体系,着力实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提高、校园周边治安良好、涉校案件有效遏制、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防控能力全面提升。

二、重点举措

(一)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突出安全教育。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健康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真正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落实安全教育课时,小学初中每学年不少于4课时,可在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课程及班团队活动中安排。高中阶段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课程中融入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要适当增加针对未成年人的现实和网络犯罪行为防范等相关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按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救护培训,提高师生卫生健康意识和应急救护能力。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整合多方资源,结合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统筹建设安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或体验场馆。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个综合性安全教育实践体验馆,面向师生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常识拓展和技能训练。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必要的考核。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2.保证校舍及教学设施安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综合防灾规划,校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学校体育场馆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优先将中小学建成避难场所。本着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校舍抗震风险、教学设施安全风险排查,保证学校校舍、场地、实训场所、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质量标准。

3.落实学校安全国家标准和认证制度。强化学校安防建设的专业性,严格学校人防、物防、技防配备标准。根据学校特点,以保护学生健康安全为优先原则,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

4.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各级综治委要加强牵头协调,健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在学校周边划设学生安全区域。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公安机关要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护学岗”建设,建立高峰勤务机制,在城市学校和县城重点学校学生上下学时段统筹安排警力定点值守,同时交管部门要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对未设置“护学岗”的学校,当地政府要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巡逻守护。

5.开展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列出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机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开展风险预防。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排查、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学校应定期全面排查、动态研判校内外安全风险,及时启动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

6.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组织,提供学校安全状况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风险预防、安全教育与风险管控、师生与家长安全素养评价、安保人员招聘与专业培训、消防设施专业维护与保养等方面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和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与相关标准,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1.强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学校要切实承担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学校,应配备一名享受学校中层待遇的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加强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巡逻防护及家长接送子女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校园。幼儿园应建立门禁系统或实行接送卡制度,并逐人逐卡查验入园接送幼儿的人员。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市县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分类采取关、转、并、建等措施,坚决整改取缔无证幼儿园,实现合格幼儿园全覆盖。

2.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完善相关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教室、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卫生所(医务室、保健室)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同时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供应学生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网络订餐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安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及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有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试剂、废液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消除火灾隐患。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监、城管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配齐学校安保力量。各地要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队伍。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保安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逐步提高校园安保服务人员待遇,稳定安保队伍,优化年龄结构,加强专业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学校要加强与社区、家长的合作,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本地区学校(含民办学校)安保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4.推动警校紧密合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和应急机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做到学校公共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全覆盖、无死角;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校园周界报警装置或电子围栏设施,按规定配齐相关防卫器械。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5.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大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和专用校车服务,抓紧更换、购置国家标准校车,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发放校车标牌。鼓励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多渠道并举,创新校车服务模式。注重对校车运营的动态管控,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治、依法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6.防控学生校园欺凌行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学生校园欺凌行为早期发现、预防、应对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化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行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重点关注有心理偏差和行为异常学生,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进行训诫的制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改革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网络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校园欺凌事件,尽早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引发不良效应。

7.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其发展蔓延。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办理,依法坚决处置。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健全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权利的制度,对体罚、欺凌、性骚扰、性侵害学生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教育部门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8.织密多方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校内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法律援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应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

2.加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应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及时说明,澄清事实,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及其他法治途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门及学校周边道路,在校门口或校内滋事扰乱,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师生或非法限制师生员工人身自由,利用网络或新闻媒介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置。

3.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全省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统一购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用于学校处置学生在校期间和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外实习实训及其他校外实践教育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引导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简化理赔程序、拓宽理赔范围、提高理赔标准,并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市县政府和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4.支持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各地要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充分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机制,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学校安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倾斜,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将警力向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加快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推动适时出台《江苏省学校安全条例》。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政府将校园安全工作作为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督导检查。对安防机制不健全、安防责任不落实、安保人员配备不到位、安防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高等学校要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高校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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