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14:1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价服〔2017〕15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8月28日

 

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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