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17:1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价规〔2017〕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加强收费日常监管,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8月22日 

 

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单位日常监管,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收费公示、收费报告、收费巡访、收费评估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统一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收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的,以收费目录清单形式公布本辖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收费目录清单主要类型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以及专项收费清单。

第七条  收费目录清单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定期公布、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公布一次,并根据收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收费公示是指收费单位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媒介等多种形式,向收费对象及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含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优惠政策及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于收费公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制作材料、格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管理。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时,收费单位应当适时更新收费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公示的收费信息,应当符合现行有效收费政策的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公示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并收费的;

(二)收费公示内容不完整,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不符合收费政策规定的;

(三)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公示内容不相符或者超出公示范围的;

(四)收费项目被取消、暂停征收、降低后,未及时、准确调整收费公示信息的。

第十三条  收费报告是指收费单位在每年报告期内或者基本信息等收费情况发生变化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支状况及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收费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日常收费变更情况,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或变更等;

(二)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支出金额以及收费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当于每年的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收费单位的基本信息或者收费情况发生变化的,收费单位应当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告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收费诚信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收费报告情况,每年发布收费情况公报。

第十七条  收费巡访是指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走访、问询、阅档、查账等方式,对辖区内收费单位的日常收费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收费单位的收费动态。

第十八条  收费巡访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的日常收费管理情况、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收费行为规范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收费巡访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和收费单位、新闻媒体等代表参与。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的收费巡访计划安排,确定年度巡访单位数量。重点领域和社会反映较多的单位,应当增加巡访频次,强化日常收费监管。

第二十一条  收费巡访应当建立巡访台账,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归档,完善收费单位基础台账。

第二十二条  收费巡访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形成书面巡访报告,并反馈被巡访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巡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收费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应当进行提醒,督促整改规范;

(二)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涉及收费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

(三)对执行存在困难、负面影响较大的收费政策,应当开展收费政策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收费评估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已经实施的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维持、调整、废止等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收费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和实施情况、可操作性情况、绩效情况、制定依据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收费评估应当履行公告评估事项、成本调查、实地调研、召开评估分析会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实施收费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收费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收费评估应当在收费政策执行满五年后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收费,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目录清单之外违规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或者公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的;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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