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06 17:2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2017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执行。

二、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4〕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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