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和考评指标(2017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18:1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1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指标(201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设区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统筹管理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

第三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动态调整年度考评指标。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围绕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规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开展,包括依法治教、各类教育、素质教育、师资队伍、经费投入等内容。

第六条  依法治教方面,主要考评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情况,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情况,教育结构优化和学校布局规划情况,教育系统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学校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七条  各类教育方面,主要考评各级各类学校达标情况,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情况,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普通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发展情况,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特殊教育、社会教育、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等。

第八条  素质教育方面,主要考评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情况,办学行为规范情况,学生全面个性发展情况,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

第九条  师资队伍方面,主要考评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教师规模和配置情况,教师专业发展情况,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经费投入方面,主要考评财政教育经费落实情况,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教育情况,资助困难群体入学就学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评内容可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形给予单独加分或扣分。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初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考评指标,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督学赴设区市实地考评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

第十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督学,依据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实地考评检查情况、省级层面掌握的动态监测数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等,形成初步考评结果、考评报告、问题清单,于每年5月底前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六条  每年6月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情况,经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各设区市考评结果、考评报告。

第十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级奖励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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