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06 20:4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发〔2017〕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最基本的支撑。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全力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就业能力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制度性交易成本、用能成本、物流成本,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就业稳定。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制定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完善公共投入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评估制度,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吸纳就业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结构调整与就业转型协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就业空间。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互联网+”行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与就业转型协同推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重点发展现代金融、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稳步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打造扬子江城市群,扎实推进沿海经济带、江淮生态经济区和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发动机”和增长极,引导劳动者面向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区域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三)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与就业提质同步。大力培育小微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创新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工程,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一批中小创新型企业集群。实施小微企业“创新之家”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组建专利联盟或专利池,鼓励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共享闲置专利,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促进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一系列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促进稳定就业与防范失业风险并举。加大经济薄弱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对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全面落实就业扶贫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和职工多的地区实施专项就业援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经省政府同意,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二、积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五)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全面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新兴业态企业的金融需求。完善政府定点采购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改进经办服务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落实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建设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并提供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确保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园区延伸,建设众创社区,打造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鼓励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吸引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和团队落地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形式,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支持乡镇和有条件的村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全覆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鼓励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延长孵化周期最长1年。建立县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制度,完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和跟踪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扣除限额(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幅度执行。完善创业培训、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创业项目、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对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完善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制度,促进创业项目向创业实体转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拓宽投资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将支持范围从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网络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简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为创业者申请贷款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经办银行直接托管担保基金,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健全代偿机制,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担,最高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由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80%。推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银行授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可适当免于合规责任。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放大省级新兴产业创业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效应,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鼓励发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降低创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负责)

四、突出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保障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求职创业补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老工业基地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实施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推进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建设,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两减六治三提升”行动计划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农民求职登记、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在城镇无业和在农村无地无业或就业不充分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特色县域经济、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发展需求,创造更多的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空间。支持建设乡村旅游创客基地,推动乡村旅游与养老业、健康服务业有机结合,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乡村休闲养生度假产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给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网上销售、大宗交易和订单农业等电商业务,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转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旅游局、省残联、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建立低保缓退机制,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期满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完善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落实刚性举措,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比例达80%以上;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实施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遴选优秀退役士兵到城乡社区任职;对自主创业的,有针对性地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按规定做好军人退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六)优化教育培训布局。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普及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加强技师学院建设,建设一批省重点技师学院、省级示范性技工院校和职业训练院,推进技工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完善生均拨款制度,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可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办中职学校标准安排生均拨款。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改进劳动和技能竞赛体系,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强职工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发挥劳动模范、高技能人才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组织开发职业培训包,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促进培训供需有效对接。制订发布高技能人才培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设职业培训大数据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向职业培训集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补贴激励政策。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向一线职工、技能人才倾斜。落实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扩大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实现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全覆盖。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还可在培训鉴定成本范围内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和学历比照认定制度,推动企业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等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资福利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相关政策和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九)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修订人社基层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科学确定乡镇、街道、社区、建制村公共就业创业的服务项目、功能配置和配置主体。建设“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二十一)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创业长效机制

(二十二)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突出位置,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富民增收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层层抓好落实,推动就业创业富民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推进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精心组织“创响江苏”系列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推进细化落实。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特别是移动平台和微博、微信等,多层次、多途径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享尽知。完善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定期调度等工作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推进考核结果运用,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强化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强化月度劳动力调查和人口就业调查,规范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做好企业用工监测。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等负责)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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