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7-00533 分          类: 政府文件 水利、水务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7-12-08
标          题: 省政府关于高邮湖(高邮市)退圩还湖专项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规划 实施 退圩还湖 高邮湖 湖泊
文          号: 苏政复〔2017〕111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高邮湖(高邮市)退圩还湖专项规划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高邮湖(高邮市)

退圩还湖专项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7〕11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高邮湖(高邮市)退圩还湖专项规划的请示》(扬府发〔2017〕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高邮湖地处淮河流域下游,位于淮河入江水道中段,是区域重要的过水性湖泊,由于圈圩养殖和淤积情况严重,高邮湖调蓄能力和水质指标下降,影响湖泊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加强高邮湖管理保护,恢复调蓄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对高邮湖实施退圩还湖是必要的。原则同意你市组织编制的《高邮湖(高邮市)退圩还湖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望你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大湖泊管理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利用湖泊水域、岸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退圩还湖整治方案。退圩还湖规划清退圩区总面积37.87平方公里,主要实施内容为历史圩区圩堤清除、圩区内清淤等;布置排泥场3处,总面积10.98平方公里。《规划》实施后,高邮市境内高邮湖恢复自由水域面积26.89平方公里,境内高邮湖保护面积增加至373.45平方公里。

三、《规划》涉及的各类土地利用安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耕地、基本农田变更的,须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主体,确保当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四、加强湖区水产种质资源区等渔业设施保护。对列入《规划》的围网养殖实施清退时,要按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予以合理补偿,妥善解决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问题。

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湖泊堤防建设和保护,确保防洪安全。优化湖泊形态设计,科学确定排泥场布局,完善规划范围内河湖连通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湖泊环境容量,改善水体质量。请你市抓紧组织编制退圩还湖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省水利厅批准。退圩还湖工程实施前,现有湖泊湖荡保护范围内圩区及水域不得改变用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退圩还湖工程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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