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建设范围内
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2-25 17:5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发〔2017〕147号

 

为保证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流域性综合治理骨干工程,工程实施后可进一步扩大太湖洪水外排出路,提高流域防洪能力,改善区域水资源、水环境和航运条件。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位于苏州市境内,沿线涉及4个县(市、区)12个乡镇,初步建设方案为河道拓浚、沿线支河口门控制、跨河桥梁新建以及两岸影响水系调整。工程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和栽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刑满释放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设计单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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