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7-00518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7-11-22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南京等13设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 主 题 词: | 规划 资源 开发 利用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复〔2017〕104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南京等13设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南京等13设区市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苏政复〔2017〕1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二、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环境保护能力和地质工作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主线,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根本转变。
三、认真做好重点任务落实,积极探索“矿地融合”地质工作新模式,全面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强化重点矿区开发利用监管,推动优质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四、切实抓好规划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等制度。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