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7-00021 分          类: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7-03-1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主   题   词: 生态 实施 规划 江苏 保护
文          号: 苏政复〔2017〕1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17〕18号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

  保护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查发布〈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苏海环〔2016〕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印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维护和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以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海和谐为目标,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分区分类制定管控措施,有效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江苏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达到27%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7%以上,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1%。

  四、要切实强化海洋生态红线区、大陆及海岛自然岸线各项管控措施落实。根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江苏大陆自然岸线和海岛岸线的不同类型特点,分区分类制定管控措施。禁止类红线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限制类红线区,实行区域限批制度,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禁止围填海和采挖海砂,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控制养殖规模。纳入红线管控的大陆及海岛自然岸线,禁止实施可能改变或影响岸线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强化红线区污染物排海管控与削减措施,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已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落实整治措施,恢复原有生态功能。

  五、《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推进本地区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强责任考核,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公众参与,推动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工作顺利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szfu[2017]18(2017-03-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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