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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时间:2017-03-31 08:50 字体:[ ]

  3月30日下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中诸多条款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立法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有所突破,在立法制度保护上走在全国前列。


  预付卡经营者逃逸,定性为欺诈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消费者诟病,几乎人人都有被预付卡坑了、套了的经历。条例对预付卡发放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让长期以来预付卡管理难题有了可操作性法律准绳。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赵荣霞表示,条例在预付消费方面做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规定,如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定性了欺诈行为以后,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旦经营者逃逸,又该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赵荣霞说:“如果定性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要对消费者退一赔三;对于捐款逃逸的经营者,将通过信用管理的方式,设置预付卡逃逸黑名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限制逃逸者,解决找不到人的问题。”


  条例同时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可罚50万元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有委员提出,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因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增加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这一条款。增加“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规定,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信息保密的具体义务。


  在法律责任上,对“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收集消费者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和“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消毒套装收费餐具,必须提供免费餐具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天价餐”问题,委员们强烈呼吁予以约束。条例采纳这些意见,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对于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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