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的建议)
时间:2017-06-08 17:09 来源: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字体:[ ]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的建议)

 

杨扬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去产能为“五大任务”之首。国家以钢铁、煤炭两大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作为推动“去产能”工作突破口,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并结合江苏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和转型升级要求,及时制订出台《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对去产能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我省还自加压力,除钢铁、煤炭2行业外,继续将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纳入全省化解过剩产能重点行业范围,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举措。省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并报请省政府发布或联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保障去产能工作的稳妥有序推进。

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力推进。省发改委编制完成《江苏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入脱困发展实施意见》并由省政府发布实施。分解落实了2016年度钢铁去产能任务项目并加快推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省经信委研究制订了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与国家有关部委确认了我省“十三五”煤炭去产能目标。研究制订并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92号),落实了2016年度三大行业化解淘汰任务项目。全省节能监察机构对50家钢铁企业开展了能耗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专项行动;省环保厅全面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环境监管,倒逼企业完成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全系统持续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专项执法检查,立案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省人社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突出保生活、促就业、防风险“三个重点”,明确内部分流、内部退养、转岗就业和托底安置等“四条主渠道”,强化政策指导、跟踪监测和服务保障,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省财政厅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2016年累计下达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逾11亿元,分流安置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约2.8万人。在各部门通力协作和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全省2016年度去产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年度压减钢铁产能580万吨、煤炭产能818万吨,分别完成五年目标的33%、98%,压减水泥产能512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分别为年度目标的135%、100%,分别完成省定三年目标的85%、38%;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提前完成省定(新)三年目标任务。

下一步,我省将严格按照《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江苏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入脱困发展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0号)和《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92号)要求,贯彻落实全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会议精神,有力有序做好重点行业去产能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效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一)更加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对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备案、土地、环评、新增授信等手续。严把产能增长源头关,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结构调整项目,不管是国家已经核准的,还是地方近几年备案的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之前确定置换产能、项目建成时确保置换产能拆除或封存”的原则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方案必须要明确具体的企业和装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决取缔“地条钢”。高度重视“地条钢”整治工作,确保今年上半年彻底取缔全省“地条钢”企业。对前期已整治的“地条钢”企业要开展“回头看”,深入开展新一轮排查,严防以停代关、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三)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个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出台我省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

(三)强化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支持。积极向中央争取国家钢铁、煤炭去产能奖励资金,同时落实我省相关配套资金。充分发挥省级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作用,对列入全省去产能任务且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化解产能数量进行奖补,提高企业去产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坚持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积极落实规范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政策、优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就业社保托底等政策措施,拓宽内部退养、内部分流、转岗就业、托底安置四条渠道,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五)推动行业转型升级。落实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质量品牌,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引导与支持钢铁企业进一步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聚焦国防军工、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海洋工程、高端建筑等热点领域所需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争填补国内空白,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名优企业和产品品牌。支持煤矿企业开发利用关闭退出煤矿存量土地、房产等资源,发展与煤相关产业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促进煤矿企业脱困转型和职工安置就业。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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