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4 16:4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建立“行政+市场”调控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内资源统筹优化配置,助力精准扶贫开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增减挂钩工作过程中,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节余的建新规模及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出方和流入方,分别指提供和取得节余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竞买人和竞得人,分别指参加节余指标流转活动和竞买成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余指标流转后,流入方获得建新规模及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流出方承担相应耕地保护责任。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流转平台。全省节余指标流转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该平台上进行。

  第五条 江苏省范围内的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省重点帮扶县(区)和扶贫开发重点片区,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黄河故道流域(除上述已包含地区外)所涉及的其他县(市、区)、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所涉及的县(市、区),节余指标可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地区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条 节余指标流转实行规模控制。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在省域范围内流转的规模不超过省下达年度增减挂钩计划的40%;其他省重点帮扶县(区)不超过省下达年度增减挂钩计划的35%;有扶贫开发重点片区乡镇的县(区),不超过省下达年度增减挂钩计划的15%。黄河故道流域(除上述已包含地区外)所涉及其他县(市、区)、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所涉及的县(市、区)在设区市市域范围流转的,由各设区市实行规模控制。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域范围内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对节余指标产生、流出、流入、使用和耕地保护任务变化等情况实施台账管理。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域范围内节余指标流转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也可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组织实施本市域产生的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的流转工作。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组织一次节余指标流转,委托其直属事业单位为流转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的节余指标流转服务。流转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节余指标流转指南。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节余指标流转,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流转服务机构,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节余指标流转办法。流转结果应在流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 流出方自主参与由省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节余指标流转,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节余指标流转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南北挂钩、对口帮扶的县(市、区)之间,可以在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下,通过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流转平台进行专场流转。

  第十一条 流出方参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流转,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流转申请;参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流转,应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流转申请。

  流转申请包括节余指标建新规模、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耕地质量、建议最低流转价、拆旧区复垦验收文件等信息。流出方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登记并纳入台账管理。流转服务机构根据申请顺序、流转规模等确定流转时序。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流出方提出的当期建议最低流转价等,合理确定当期流转底价。建议最低流转价高于当期流转底价的流出方,须重新确认是否参加当期流转。

  第十四条 流转服务机构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节余指标流转公告。流转公告内容包括:流转规模、耕地质量等别、流转底价等。公告期10日。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流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流转服务机构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流转底价与拟竞买指标数量乘积的10%。流转成交后,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流转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应按原途径及时退还。

  第十六条 竞买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报价时需明确所需节余指标数量。报价高于流转底价的,按照报价的高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节余指标数量。有两个及以上报价均满足要求,且报价相同的竞买人,按提交报价信息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节余指标数量。

  第十七条 竞得的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按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总规模与建新可占用耕地总规模的比例分配。

  竞得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可占用耕地总规模/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总规模×竞得节余指标建新规模

  第十八条 竞得人在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流转平台上获取成交确认书,流转服务机构应在成交确认后即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流转结果,公示期为5日。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流转服务机构通知流转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流转合同。流入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的流转价款。

  第二十条 流出方应得流转价款按照当期实际成交的流转价款总额、建新规模和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进行计算,并按比例分配。

  流出方应得价款=当期流转总成交金额/(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总规模+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可占用耕地总规模)×(流出方实际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规模+流出方实际成交的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流转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户,加强资金管理,按流转合同约定,将流出方应得的价款汇入流出方提供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二条 节余指标流转后,仅限流入方使用,不得再次转让;流出方当年度内不得申请追加增减挂钩计划。

  第二十三条 节余指标流转后,将单独建库、封闭管理,根据使用情况统一核销,并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流入方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说明节余指标来源,在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报批和备案工作。未按期完成报批或备案工作的,暂停参与节余指标流转。

  第二十四条 流入方节余指标使用结束后,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如有结余,可转为占补平衡指标。

  第二十五条 流转收益应专项用于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整治、涉农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贫开发工作。流出方要制定节余指标流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流出方、流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节余指标流转。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节余指标流转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节余指标流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影响公平流转和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流转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地区名录(2017年)

 

  附件          

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地区名录

(2017年)

  一、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地区

  (一)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二)宿迁以外的省重点帮扶县(区):丰县、睢宁县、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市淮安区、涟水县、滨海县、响水县、灌云县、灌南县。

  (三)有扶贫开发重点片区乡镇的县(区):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班庄镇、城头镇),东海县(李埝乡、山左口乡、石梁河镇),盱眙县(黄花塘镇、鲍集镇、管镇镇),阜宁县(羊寨镇、芦蒲镇)。

  二、节余指标可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地区

  (一)黄河故道流域: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黄集镇、刘集镇、大彭镇、张集镇、房村镇、单集镇、伊庄镇),沛县(鹿楼镇、安国镇、杨屯镇、朱寨镇、龙固镇、栖山镇),邳州市(八义集镇、占城镇、土山镇、八路镇)。

  (二)黄桥革命老区: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大伦镇、顾高镇、张甸镇、梁徐镇、白米镇、姜堰镇、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大泗镇、白马镇、许庄街道),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高新区(野徐镇),泰兴市(黄桥镇、古溪镇、分界镇、珊瑚镇、元竹镇、新街镇、广陵镇、河失镇、姚王镇、根思镇、张桥镇、宣堡镇),海安县(雅周镇、曲塘镇、海安镇),如皋市(江安镇、石庄镇、长江镇、搬经镇、磨头镇、吴窑镇、九华镇、下原镇、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如城街道)。

  (三)茅山革命老区:南京区溧水区(永阳镇、白马镇、晶桥镇),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上党镇、宝堰镇、高资镇),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句容市(白兔镇、后白镇、茅山镇、天王镇),丹阳市(延陵镇、珥陵镇、司徒镇),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直溪镇、朱林镇),溧阳市(上兴镇、竹箦镇、南渡镇、社渚镇、别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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