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8-00037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8-01-23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同意常熟市长江浒浦水源地等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 主 题 词: | 水源地 人民 关于 建设 |
文 号: | 苏政复〔2018〕4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同意常熟市长江浒浦水源地等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同意常熟市长江浒浦
水源地等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苏政复〔2018〕4号)
苏州、盐城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常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7〕83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查响水县通榆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方案的请示》(盐政发〔2017〕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常熟市长江浒浦水源地、常熟市尚湖水源地、响水县通榆河洪圩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加快二级保护区分散居民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等环境问题整治,强化两岸农业面源和河道水域船舶交通污染防治,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对拆除的建筑项目、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应依法给予补偿。
三、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要求,围绕“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要求,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控工作,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切实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常熟市长江浒浦水源地等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常熟市长江浒浦水源地等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