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328 分          类: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10-01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调整高邮市及所辖车逻镇等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18〕94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调整高邮市及所辖车逻镇等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调整高邮市及所辖

车逻镇等乡(镇、街道、开发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9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我市有关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扬府发〔2018〕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高邮市及所辖高邮街道、马棚街道、车逻镇、界首镇、送桥镇、卸甲镇、周山镇、汤庄镇、龙虬镇、甘垛镇、三垛镇、临泽镇、菱塘回族乡、高邮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高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46.00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96.765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420.0012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22.771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73.994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高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高邮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高邮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高邮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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