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333 分          类: 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10-08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调整海门市及所辖海门街道等镇(街道、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18〕100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调整海门市及所辖海门街道等镇(街道、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调整海门市及

所辖海门街道等镇(街道、农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10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海门市海门街道等13个镇(街道、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通政请〔201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门市及所辖海门街道、滨江街道、三厂街道、临江镇、包场镇、三星镇、常乐镇、悦来镇、四甲镇、余东镇、正余镇、海永镇、江心沙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海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199.594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202.126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171.8329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15.764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86.362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海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规模减少114.1233公顷,限制建设区规模增加114.123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海门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海门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海门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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