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311 分          类: 政府文件 优抚安置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09-18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追认陈邦机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18〕80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追认陈邦机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追认

陈邦机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苏政复〔2018〕8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追认陈邦机为烈士的请示》(宁政发〔2018〕132号)收悉。根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第五条“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应由配合作战之部队或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妥为安葬,给予烈士称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追认陈邦机同志为烈士。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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