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2 10:1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8〕15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大力促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订了《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

 

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大力促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医疗机构,是指由社会资本依法独立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省级财政设立鼓励社会办医奖补专项资金,对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鼓励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办医疗机构给予扶持。

第四条 省级财政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资金奖补遵循以收定支、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等原则。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关于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的规定,有序放宽民办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凡符合准入条件和资质的,不得以任何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理由予以办医限制。对民办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不得将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其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 扶持对象、项目、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达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资质、执业满两年且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2年内未有处罚记录(指资金分配年度之前2年,下同)且2年内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民办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具体项目申请资金扶持。

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包括:

(一)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二)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

(三)医学人才培养。

(四)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设备购置。

第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提交补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上一年度本单位用于购置医用设备的投入情况,以及能反映本单位医学学科、临床专科水平、门急诊和住院人次数等相关材料,作为省级财政补助的相关依据。

第九条 省对确认给予补助的民办医疗机构,按基本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二、三级民办医疗机构基本补助标准分别为最高每家50万元、150万元。对医学学科、临床专科水平较高,且享受到省以上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学科或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以及领军人才专项补助的民办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补助总额,每家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部门、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印发民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省补助的通知,并明确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加盖部门公章,按现行卫生计生管理体制于每年3月底之前逐级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复核。根据审核结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补助方案,并于5月底以前把资金下达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对申报、审核、补助程序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工作程序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其它政府指令性任务,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府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

省级财政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医学人才培养等项目的补助,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对民办医疗机构补助时,省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等级、服务数量、学科水平、投入资金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后确定补助与否及补助金额。属填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空白的,或者属社会急需且建成后诊疗数量相对较大的项目,或者承担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成绩较为显著的,或者是两年内未享受过补助的,优先安排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对民办医疗机构奖补资金指标后,应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补助情况,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的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申报信息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申报和资金管理、分配过程中,有违纪违法或者存在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14〕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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