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438 分          类: 政府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11-1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发〔2018〕137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18〕1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积极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坚持放管并重。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要做好“宽进”和“严管”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依法改革。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对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三)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见附件1)中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完善适应“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最终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范围。

改革的区域范围由苏政发﹝2017﹞159号文中确定的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5个试点园区扩大至全省;改革的事项由试点的100项调整为106项。

(二)制定管理措施。

涉及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省级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落实具体管理措施。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但需要依法明确备案的环节、条件、材料、时限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的示范文本,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对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制定出台精简环节、压缩材料、优化流程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化程度。对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属于国家层面审批发证的事项,省级主管部门要告知审批发证的依据、条件,并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属于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市、县行使审批监管职能的,由委托机关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属于依法由市、县管理的事项,亦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台全省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过程中已经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部门,要对照国发﹝2018﹞35号文件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

(三)推进信息共享。

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审批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的实时传输,落实“双告知、双反馈”等信息共享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要将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供有关部门掌握,并跟进管理措施。对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已提供推送信息相关字词的,可直接推送至相关部门名下。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备案、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

(四)明确监管要求。

健全完善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用承诺为特点、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审批实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履职标准和监管权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双随机”抽查事项,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加强信用约束,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新型监管手段,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水平。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努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五)做好改革衔接。

此次国务院确定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与我省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时实施的100项事项相比,新增加22项、减少13项、与其他事项合并3项、改变管理方式68项(见附件2)。各地要重视做好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与前期改革试点之间的有机衔接,对于此次国务院新增的22项改革事项,以及原改革试点中改革方式与推开实施后不一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对于我省100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中未纳入此次国家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13项,属于完全取消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的,在试点期限届满时,国家未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采取强化准入监管改革方式的,可按照原先确定的改革方式继续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省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发〔2018〕35号文件要求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运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考核督查。

各地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适时予以表彰;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2.“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变化情况一览表

 

附件2



关联阅读:江苏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涉106项改革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