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定,执法监督处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送审稿)(以下称《适用细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裁量,2017年9月份,原省安监局出台了全省统一的《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细化和规范,对排除“人情罚”、“态度罚”、“主观罚”等人为因素影响,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生产执法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实施细则》在全省的出台实施,恰在其时、扼在其要。一是完善了法治政府建设。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所指“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要求,全省依法治安工作已率先打开局面。二是优化了安全发展环境。《实施细则》的实施着重解决了“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上升趋势”等问题,在实践运用中大大提升了执法绩效和服务水平,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做到了切实保障。三是适应了执法监督新常态。《实施细则》主旨即是对权力行使弹性空间的合理压缩。受其约束,执法工作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真正实现了执法监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以制。四是提增了行政执法效能。《实施细则》中违法行为与裁量一一对应,这种清单式手册,有力地指导监察执法实务,做到行政执法有理有据、同案同罚。同时,由于执法目的明确、条款分明,行政相对人更易于接受。这样办案中,调查、审批、执行等程序流转的时间都大大缩短,目前,平均每个案件办理时间缩短12%以上。五是提升了执法人员素养。《实施细则》条款包括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烟花爆竹以及危化品管理等诸多方面,条款清晰,类别划分细致。在使用过程中,等同让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对法条进行再学习、再领会,真正做到相关规定了然于心,行政处罚有的放矢。目前,《实施细则》在全省范围内扎实有序推进,量罚设计科学合理;从严执法、柔性执法、程序执法三者兼顾;条款面广量大,有很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业务指导性。实施效果较好。
由于今年3月份,原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91号令和93号令,对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和烟花爆竹安全规定有所变化。今年机构改革,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另外,试行版本中部分条款缺乏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试行版本进行及时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对总体构架进行了调整
试行版本共分总则、综合类、行政许可类、职业健康管理类、事故和应急管理类、安全培训和中介机构管理类、非煤矿山管理类、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烟花爆竹管理类、冶金等八大行业管理类、附则十一章,而修订后的《细则》删除了职业健康管理类,对部分章节名称进行了调整,修订后共分总则、裁量细则、附则三部分,裁量细则又分为综合类、行政许可类、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类、应急管理类、安全培训类、安全技术服务类、非煤矿山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及其他工贸企业类十一章,调整后的目录分类更加准确、科学。
考虑到附则中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关联度不够密切,故删除了该部分内容。
2、对规章变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对原国家安监总局第91号令《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和第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涉及到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增第66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对操作性不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如综合类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原【处罚档次】分档是以投入使用时间划分的,实际执行中执法人员不便于调查取证,本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发现有1、2、3台(套)投入使用的分别对应一档、二挡、三挡。由投入使用时间修改为投入使用的设备台数,大大方便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高了执法效能,降低了执法风险。
4、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勘误
综合类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载量分档不合理,第一档与第二档,建立制度的处罚重,而未建立制度的反而处罚轻。
三、修订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今年7月20日,原省安监局启动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对《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的使用情况向全省各地安监部门、省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和建议188条。
8月6日至9日,执法监督处联合政策法规处组织省级安全生产执法办案人才库专家30余人分组分章节详细研讨修订《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原省安监局赵启凤副局长亲自参与修订,与会专家对各地和省局相关处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逐句修改完善。8月27日形成《适用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全省各设区市安监部门和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按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适度修改。
9月26日至28日,省局邀请南通市、泰州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修改后《适用细则》进行全面系统校对完善。
之后,赵启凤副局长和政策法规处曹斌处长亲自把关,多次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详细研阅,进一步修订完善,力求准确、完整、清晰,最大限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操作使用。历经3个多月,最终形成《适用细则》(送审稿)。
《适用细则》通过法治审核后,计划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届时,《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四、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正)
5.《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
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7.《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
8.《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9.江苏省安监部门权力清单
10.《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