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8-11-27 08:05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相关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充分认识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对服务全国改革发展大局、提升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制度创新,按照“上海进一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扬其长”的推进路径,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紧密协作,共同把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全球资源配置的亚太门户、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作出江苏贡献。

二、本省会同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共同完善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要求,制定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聚焦重大规划对接、区域协同创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民生工程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发挥自身优长、全力予以推动,力争每年形成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共同组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支持合作办公室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提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和政策方案,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支持各设区市发挥自身优势,同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所辖设区市(区)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发展。

三、省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主动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对接,着力构建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间布局,提升长三角地区城市群整体竞争力。研究探索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挥辐射和联动作用。

围绕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设互联互通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率先构建省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等,积极推动跨行政区融合发展。

四、省及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的协同,逐步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一些政策举措,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建立统一的市场标准体系,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全面清除行政壁垒,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碍市场统一的有关规定,共同打造长三角地区更优营商环境。

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协同,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抓长江大保护,强化生态系统修复,优化区域生态格局,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

七、加强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在重点领域的合作,加快形成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大型科学设施协作共享、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公共交通异地扫码通行、民生档案异地查询等合作成果,通过共享普惠便利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挥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密集优势,加快区域创新协同网络建设,深化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共用,努力将长三角地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和产业高地。

八、抢抓中央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会同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争取国家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综合规划及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本省应当加强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的对接合作,争取国家在长三角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成果,同步在长三角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相互支持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府目标管理系统,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找准服务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作用,推进长三角地区司法合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执行《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优先安排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立法项目,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人大代表开展跨区域调研视察,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设区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十二、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发挥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对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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