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486 分          类: 政府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12-11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发〔2018〕145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有效

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

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8〕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依法落实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要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做到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同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二)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方面,分类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原则上采用权重法计算,各项联动指标所占权重和具体计算公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工资效益联动原则上以上年度效益完成值为基数计算,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也可统筹考虑企业前三年平均数据。

1.经济效益指标的设置,按照企业类型选取1-2个指标。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总资产周转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综合成本率等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兼顾反映社会效益的指标。对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应选取体现服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按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任务完成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宣传思想工作职责、文化创作生产服务、社会影响等指标。

2.劳动生产率指标的设置,一般选取1个指标,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3.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的设置,一般选取1个指标,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选取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水平。加强工资与效益联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一般应与本行业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对标。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低于经济效益降幅。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应按照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相比较计算。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综合参考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本行业就业人员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工资分配制度不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制度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国有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申请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二)合理设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也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并应符合工资效益联动机制要求。

(三)严格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或核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在每年6月底前对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四、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企业非核心岗位职工工资应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规范福利性待遇,取消不合规的福利性项目。

五、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以及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并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做好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在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为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提供经费保障。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减本企业违规发放部分,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发额在应发工资总额10%以内的,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超过应发工资总额10%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广大国有企业自觉落实改革要求,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或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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