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改善苏北地区
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5 16:2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8〕20号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及各县(市)财政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苏发﹝2018﹞19号)精神,支持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根据《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通过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倾斜和新增预算安排,设立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结合苏北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收益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苏北地区是指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所辖各县(市、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小城镇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人口数(指进城入镇和采取集中居住方式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村人口以及在规划发展村庄就地新建翻建房屋的农村人口)为基数,折合成标准村进行计算。根据计划工作量预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时点从2018年9月起,执行期限5年。

第六条 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政策支持和地方财力、农民承受能力等,在调查摸底、做好建设资金投入和来源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不得超越自身财力承受能力。

第七条 县(市、区)要依法办事、阳光操作,有效落实农民选择权、参与权,全程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做到流程规范、政策透明、对象公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拨、结算和核查管理。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牵头组织汇总审核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牵头组织工作完成情况审核和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信息化管理,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苏北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年度收益情况抄送省财政厅。

省级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负责所辖县(市、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审核把关,审核上报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组织开展验收考评,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对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完成工作量的真实性负责,组织开展县级验收考评,承担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测算、筹措本级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对象,要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人员要实行托底安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采用因素法分配。以每300户(每户3.22人,计966人)为1个标准村,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400元计算,对涉及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每标准村补助1200万元。公式为:

分配某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数=该县(市、区)标准村数×1200万元

某县(市、区)标准村数=该县(市、区)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人口数÷966

第十五条 对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县(市、区),按0.8系数计算,每标准村补助960万元。公式为:

分配某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数=该县(市、区)标准村数×96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未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高于每标准村1200万元;对既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又涉及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低于每标准村960万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分配,实行先建后补、先预拨后结算。按照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当年测算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省将专项资金下达设区市,由设区市分配拨付县(市、区),并报省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拨和结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拨:

(一)县(市、区)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编制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实施方案,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每年1月底前填报当年度计划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信息统计表(附表1)。

(二)设区市审核所辖县(市、区)当年度计划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信息统计表,每年2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计划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统计表(附表2)抄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预拨方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算:

(一)县(市、区)每年1月底前填报上年度实际完成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信息统计表(附表3)。

(二)设区市审核所辖县(市、区)上年度实际完成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信息统计表,每年2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实际完成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统计表(附表4)抄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结算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资金分配、使用、核算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使用合规性、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四类重点对象住房改善率、新型农村社区入住率、新建房屋建造和品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率、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农村居民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减专项资金:

(一)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二)大拆大建、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的;

(三)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增加乡镇、村级负债的;

(四)破坏历史文化镇村和传统村落,擅自调整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特色村的;

(五)2018年8月底前已进城入镇和搬入集中居住区的农村人口列入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实施计划的;

(六)虚报、伪造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完成工作量,骗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

(七)房屋建设质量差、群众满意度低、产生负面影响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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