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8-00453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8-11-25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同意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涑渎水源地等5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复〔2018〕130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同意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涑渎水源地等5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同意常州市金坛区
长荡湖涑渎水源地等5个水源地
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苏政复〔2018〕130号)
常州、连云港、扬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复金坛区长荡湖涑渎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常政发〔2018〕78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政府同意赣榆区小塔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及莒城湖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连政发〔2018〕11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高邮市里运河清水潭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和〈高邮湖马棚湾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扬府发〔2018〕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涑渎水源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河莒城湖应急水源地、高邮市里运河清水潭水源地及高邮市高邮湖马棚湾应急水源地4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连云港市赣榆区小塔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常州、连云港、扬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三、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尽快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
四、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水源地长效管护,加强水源地原水水质监测监控工作,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附件: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涑渎水源地等5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