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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28 16:31 来源: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苏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期望市民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或建议的时间:2018年3月1日至3月15日。

二、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1.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邮政编码:215004   地址:姑苏区劳动路1053号燃气大楼1601

联系人:罗诗明  联系电话:69157612

2.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990527401@qq.com。

附件:《关于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关于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委办发〔2017〕41号),现就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全市共有大小湖泊384个,其中50亩以上湖泊353个,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有94个,湖泊水域总面积为2197.838km²,占全市水域面积的68.57%;全市共有塘坝8404个,水域面积49km²。湖泊作为我市优越的自然资源,具有防洪、供水、航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旅游等多种功能,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湖造地、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等突出问题,湖泊功能退化。在全市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组织体系

2018年6月底前,全市境内所有湖泊,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湖长体系,塘坝建立村级湖长体系,实现湖长全覆盖。各地要在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湖泊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排查,确保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跨县级行政区域湖泊由市级领导担任湖长,其他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以及跨镇级行政区域湖泊由县区级领导担任湖长,其余湖泊由镇级领导担任湖长,塘坝由村级领导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县、镇、村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全市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全市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督办市级湖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湖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湖长制考核纳入河长制考核同步考核。

三、工作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蓝线划定区域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出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明晰各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湖泊保护规划与“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实施、水陆域空间管控、湖泊资源管理、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湖泊综合功能提升等;依法组织整治围湖造地、侵占水域、违法取水、超标排污、违法养殖等突出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与岸线管控

2018年9月底前,完成94个省保护名录湖泊蓝线划定;2018年底前,各市区完成其余湖泊蓝线的划定,确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边界并设立标志。科学划定湖泊行水通道、水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功能区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协调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确定湖泊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减少,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确需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工程设施的,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太湖围网养殖清除。

强化湖泊资源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湖泊保护规划,编制重点湖泊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开展开发利用监控,整治湖泊资源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合理确定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落实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的措施,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二)加强湖泊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治理

大力开展湖泊污染源治理,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加强工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新三年行动计划,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制定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到2020年,全市93座污水厂全部开展尾水提标改造工作,实现尾水准IV类排放。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对河湖汇水区范围内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收贮、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少地面径流污染。加强水上交通污染治理,沿湖和出入湖河流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设施,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

2019年底前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治理湖泊保护范围内“乱占、乱建、乱排”行为,清理涉湖违法违章设施、废弃物,清理堤防滩地种植、养殖等违规违法生产活动。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全面治理底泥内源污染,采取生态清淤、干河清淤等适宜方式,清除污染底泥,减少河湖内源负荷。全面治理湖泊富营养化,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对湖泊汇水区范围内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促进水体流动,缩短换水周期,改善湖泊水环境。

(三)开展湖泊水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对重要湖泊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湖泊水草科学收割机制,加强蓝藻湖泛防控,加强湖泊水源地风险排查,确保供水安全。严格水功能区管控,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建立入湖排污口、入湖河流水质定期监测通报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加强湖泊水生态监测,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打通水系连通最后“一公里”,逐步恢复河流、湖泊、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推进退圩(渔)还湖工程。开展湖泊水生态系统修复,提升湖泊调蓄洪水、涵养水源、净化环境功能。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通过生物调控、自然恢复等多种措施,修复水生生物栖息地,丰富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完善湖泊水源地、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湖泊休养生息制度。

(四)健全湖泊执法监管与水文化弘扬

推进湖泊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推行湖泊长效管护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湖泊综合执法行动,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统筹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农委等各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大力弘扬水文化,加强水文化基地和载体建设,建设一批有代表性的湖泊水利风景区和水文化主题公园。到2020年前完成石湖、巴城湖水利风景区建设,推进阳澄湖、澄湖、尚湖、金鸡湖、明镜荡、石湖、莺脰湖环湖水文化景观建设;结合生态修复任务,推进昆承湖、南湖荡、官塘、万千湖、汪洋荡、淀山湖、太史淀、棋盘荡、盛泽荡、漕湖、南星湖、金仓湖、汾湖等湖泊的文化景观节点工程,建造太湖水文化馆和澄湖文化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抓紧划定湖泊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控。开展湖泊保护规划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保护范围,确定功能分区与定位,为湖泊科学治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定位、管理属性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湖泊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调查,全面了解湖泊资源状况,评价开发利用现状,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一湖一策”行动计划,精准施策。

(四)完善监测监控。完善湖泊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系统开展湖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监测工作。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各地区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地区要结合河长制考核办法,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对在湖泊管理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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