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5 20:1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价规〔2017〕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和其他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九条 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网络推广服务费、外包服务费、园林布置费、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第十条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一条 税金及附加包括经营者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第三章 定价成本审核

 

第十二条 景区收入由门票收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专项拨款、其他收入等构成。

第十三条 接待游客总人数,包括普通游客数、优惠游客数和免费游客数。优惠游客包括会员卡(或年票)游客、旅游团队游客和学生等。标准购票人次应为购全票的普通游客人次和购优惠票游客人次折算数的合计数。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费)按下列情形分类审核:

(一)经营者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计入定价成本,但不得超过当年该旅游景点营业收入的5‰;

(二)经营者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计入定价成本;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审核后当年“公用经费支出”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护)费”余额的2%内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二十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和贷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同时存在的,计入定价成本的财务费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进行核定:

(一)对外投资额大于贷款额的,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对外投资额小于贷款额的,应当将贷款额扣除对外投资额后的净额作为计算财务费用的依据,并根据相应比例分配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按业务分类归集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归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的分摊方法,计算其他业务成本并从当期门票定价总成本中予以剥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获得与景区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景区门票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景区门票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总成本和单位定价成本按下列方法核算:

景区门票定价总成本(元)=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

景区门票单位定价成本(元/人)=景区门票定价总成本÷标准购票人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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