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8-00125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水利、水务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8-04-17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江阴市迁建长江肖山水源地取水口有关事项的批复 | 主 题 词: | 水源地 取水口 保护区 |
文 号: | 苏政复〔2018〕22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江阴市迁建长江肖山水源地取水口有关事项的批复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江阴市迁建长江
肖山水源地取水口有关事项的批复
(苏政复〔2018〕2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阴市迁建长江肖山水源地取水口有关事项的请示》(锡政呈〔2018〕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要求,推进肖山水源地达标建设,提高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对肖山水源地取水口进行迁建是必要的。
二、原则同意肖山水源地取水口迁移方案及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肖山水源地取水口向下游迁移250米左右,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三、肖山水源地取水口迁建和保护区调整后,你市要督促江阴市加快推进水源地达标整治,按照“三个没有、四个到位”的要求,全面落实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各项措施,并于2018年年底前通过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取水口迁建工程完成后,原取水口停用。取水头部新建及停用,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四、强化水源地日常监管。取水口迁建后,仍有码头、铁路过江通道在二级保护区内,且距离一级保护区较近,对新建取水口有一定安全风险,要切实加强对二级保护区内码头等设施的管控,强化原水水质监测和监控工作,加强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环保、水利、供水、海事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