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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锡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社会救助要更加精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构建起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诚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救助对象的认定不够精准、有的救助政策针对性不强、“救急难”的实效不够理想等问题。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也是当前和今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任务。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意见建议,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一是完善救助政策。认真梳理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找准存在问题,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操作程序,提升规范化水平。适时修订2012年省民政厅等6部门出台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健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提高低保对象认定准确性;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简化优化操作程序,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探索制定《江苏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提升困难对象诚信申报意识,预防和惩治社会救助领域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二是加大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力度。继续推进与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网对接,开展数据交换,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省核对网络,对申请救助对象的“车子、房子、票子”开展全面核对,做到申请救助“逢进必核”;完善核对系统建设,升级改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不断满足高频次、大批量、多部门、多层次系统使用与数据交换的需要;完善政策制度,省级层面将制定《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制定民政系统内部自下而上申请委托与自上而下查询反馈流程,制定协作部门间、金融机构间核对操作规程,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过巡查指导、定期通报、量化考核,形成压力逐级传导的督查工作新常态。结合重点工作任务部署,采取多种形式,适时组织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工作督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政策落地,底线不破。今年,省民政厅重点部署开展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确保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维护农村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二、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的精准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增长机制,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一是加强对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研究。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按照省定最低保障标准的提标序时进度,逐步、有序地进行提标。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地区,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的目标要求,不断缩小城市低保标准与农村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确保到2020年苏南以市为单位、苏中苏北以县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密切关注补差核定工作,提高补差水平,防止“提标不提补差,提标少补差”的现象,切实增强困难群众实际获得感。二是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细化。
三、进一步提高救助政策衔接的精准性。强化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社会救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提升综合救助效益。一是强化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的紧密衔接。强化政策衔接。社会救助政策要向扶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延伸,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要全面享受各项扶贫政策。强化对象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扶贫标准线以下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低收入农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强化标准衔接。按照序时进度,倒排制定提标指导标准,2018-2020年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430元、465元和500元,确保2020年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达到500元/月以上,实现与扶贫标准的有效衔接。二是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深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紧密衔接,形成联动机制,健全平台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一站式”“一单清”结算,确保医疗救助及时。采取先行支付方式,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主要用于代缴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三是强化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摆渡”功能,建立并完善由临时救助到低保、医疗、就业、教育等救助的“摆渡”机制,拉紧制度连线,缩小制度缝隙。对正在申请办理低保,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再按规定办理低保审核审批;对暂不符合低保条件,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困难时间持续较长的,及时评估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四是强化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对于专项救助制度暂时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及时给予个性化救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及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
四、进一步提高救助范围的精准性。在解决好绝对贫困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注重将救助范围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加大对重病、重残、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一是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力度。对因灾、因祸、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低收入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同时,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家庭成员中的大重病患者,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医疗费用补助。二是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重残人员“单人保”政策,确保各项补贴和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切实利益。尤其是要加大重残人员“单人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坚决、有序、平稳地将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加大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力度。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孤儿基本生活费增长机制,对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残、重病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保障,依据标准增长机制,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四是加大对困难失独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按月发放扶助金;采取购买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特殊家庭的风险防范能力;围绕医疗和养老问题进一步完善帮扶政策,充分发挥联系人制度作用,重点关注失独独居人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准帮扶。
“精准救助”是当前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要求。我们将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救助对象、救助政策、救助手段等方面的精准性,兜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确保困难群众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