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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礼华、刘洪泉、李岐霞、张君君、蒋锡培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工业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相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指明了未来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全国人大也将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我厅将坚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环保控制区与新材料产业之间的矛盾
为实现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太湖流域产业升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并已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正后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在实现重点水污染减量替代的前提下,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工业集聚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省环保厅拟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经省政府同意,2018年4月28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已联合发布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我厅也已在官网予以全文公开。《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分条目详细列明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类别,其中一大类即“新材料产业”,方便企业对照执行。在目录中的新材料产业项目即可以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关于“三同时”制度与验收制度变化的矛盾
2017年7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主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配套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操作性很强,企业可以按照详细条款开展验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2018年1月,我厅配套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34号),进一步细化要求,有效解决了企业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验收的衔接问题。目前,相关验收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企业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验收并行不悖、互为补充。
三、关于老环评与实际生产运行不匹配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纳入环评管理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出台了《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明确了水电、水利(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共23个行业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细化了相关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对照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从而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操作性很强。
如果建设项目已经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验收,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送环评,未发生重大变动,对变动进行影响分析后通过验收报告载明,自主完成验收。所谓“变动”,是指实际建设与环评要求的对比,因此如果验收完成,“变动”的分析和管理均已完成。后续建设项目新的“变化”不再是“变动”,而是要先确认是否属于新的“建设项目”,如果只是措施的变化,不涉及新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开展环评。如果确定属于新的“建设项目”,则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对照2018年修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编制相应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通俗的说就是受限于当时的条件,部分污染较大项目之前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全面、不完善,在项目本身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前提下,进行后续的“跟踪评价”,进一步准确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如果对比结果偏差较大的,要根据实际影响提出改进措施(强化治污的措施),该项制度主要解决之前环境影响评价不准确的问题,并不涉及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动”以及验收完成后的“变化”。
四、关于危险废物内部处置与危险废物管控制度的矛盾
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以解决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出路。对于目前部分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有富余能力的,可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现集团内设施共享。
根据调研,我省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等地共数十家企业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富余能力,并提出集团内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的共享需求。我厅正探索开展企业自建焚烧处置设施共享的试点,在符合现行规定条件下,引导现有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共享其富余能力,解决周边类型相同或相近危险废物的处置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以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发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的社会协同效应,通过简化经营许可审批,规范运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等途径,在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减少集团内企业危险废物贮存量。
感谢你们对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