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215 分          类: 政府文件 社会保障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06-2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18〕45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苏政复〔2018〕45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请示》(宿政发〔2018〕47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自2018年6月1日起,将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请你市认真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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