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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履行政府承诺,恪守政府信用,并要求各地、各开发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研究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多项规范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务诚信建设的制度性文件并督促其落实。
一、我省相继出台文件,加强全省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招商引资活动
(一)省政府出台加强全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加强我省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诚信江苏建设水平,省政府于2018年1月印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加强对地方政府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二)省政府出台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保护企业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省政府于2017年4月印发《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意见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三)省政府出台促进外资提质增效意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政府于2018年5月印发了《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7号)。意见要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支持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拓展商事仲裁服务。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障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我省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有序推进基层政务诚信建设。南京市、淮安市等依法规范许可服务,将公开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等服务与行政指导相结合,推动政务诚信建设。宿迁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公务员信用信息专项数据库,搭建积分体系,绘制公务人员信用画像,加强公务员队伍诚信建设。
二是实现“双公示”全覆盖。46个省级部门、13个设区市、42个县(市、区)均在网上开设了“双公示”专栏,基本实现“双公示”全覆盖。
三是开展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专项整治要求,推进295家失信政府机构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目前,已基本完成“清零”任务。
四是做好外商投资纠纷投诉调解工作。先后起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指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修改意见建议上报商务部。指导协调省贸促会“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做好外商投资商事纠纷调解工作。2017年,省商务厅共参与处理各类外商投资纠纷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50余起(次)。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继续加大力度,确保我省出台的加强政务诚信及规范招商引资活动的文件规定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履约情况的监督。
二是建立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引导地方科学开展和评价招商引资活动,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把提升引资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快外资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启动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档案,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履职信息,纳入政务领域信用档案。
四是探索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引入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是加强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合同治理。会同省法制办、省信用办等部门,积极探索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实施的规范化合同文本,最大限度避免因合同文本不完善而带来的纠纷。
江苏省商务厅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