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9 15: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交规〔2018〕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全面提升交通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绿色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品质工程”创建,打造“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品牌,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修订的《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办法》,经2018年5月11日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全面提升交通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绿色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品质工程”创建,打造“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品牌,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江苏交通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优质工程”)称号的项目,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

第四条 “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围、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挂牌创建、过程控制、核查评审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优质工程”挂牌创建与评审工作,其挂牌创建、过程控制、核查评审的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熟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要求,并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六条 “优质工程”挂牌创建和核查评审工作采用部门审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挂牌创建与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二章 挂牌创建

 

第七条 申报“优质工程”挂牌创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省范围内单独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

2.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3.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4.工程参建各方已制定明确的创优目标和创建实施方案;

5.有详细的科技创新措施,符合安全、节约、绿色、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规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优质工程”挂牌创建:

(一)公路工程

1.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高速公路;

2.新建或者改扩建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3.新建或者改扩建30公里以上的二级以下公路;

4.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

5.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5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工程;

6.单孔跨径4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特殊结构且技术创新型桥梁工程;

7.总长度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8.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上或者里程20公里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水运工程

1.沿江沿海10000吨级以上或者内河500吨级以上的港口码头工程;

2.沿海10000吨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程3公里以上、内河五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程10公里以上的航道工程;

3.沿海疏浚土方工程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内河疏浚土方工程量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

4.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船闸工程;

5.新建10000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

6.海港防波堤工程;

7.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上的中型水运工程。

(三)其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规模较小的公路水运工程。

第九条 “优质工程”挂牌创建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可以由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可以确定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优质工程”挂牌创建的参建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申报“优质工程”挂牌创建的,应当在每年4月底或者10月底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申报表》(见附件一);

2.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3.主要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复印件;

4.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5.主要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优质工程”挂牌创建申报材料,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报“优质工程”挂牌创建项目(以下简称“挂牌创建项目”)的建设程序、管理机构、管理措施、创建方案等进行检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配套开发网上申报系统,方便申报单位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的“优质工程”挂牌创建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挂牌创建项目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优质工程”挂牌创建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管理和控制,并在项目醒目位置公示创优目标和挂牌创建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对挂牌创建项目的建设质量、挂牌创建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挂牌创建项目的工程管理及现场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制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实施方案,强化“优质工程”挂牌创建过程中措施落实和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抓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好现场施工、监理工作,创先争优,积极主动做好挂牌创建项目的过程控制。

 

第四章 核查评审

 

第十八条 挂牌创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其申报单位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优质工程”核查评审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优质工程”核查评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核查评审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公布的挂牌创建项目;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3.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4.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过程影像资料)完整;

6.符合安全、节约、绿色、环保的要求。

第二十条 核查评审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交通优质工程评审表》(见附件二);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复印件;

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质量监理评定资料;

4.工程简介、工程概貌照片(10张以上,附文字说明)、工程建设管理录像(10分钟以内,附解说词);

5.工程项目执行报告(包括质量、安全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环境保护,科研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受理并审核核查评审项目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进行评分。

第二十二条 核查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先进的设计理念,在耐久性、生态环保、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创新情况,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情况;

2.“优质工程”创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落实工程建设现代管理理念,在施工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5.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督查情况;

6.工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材料;

7.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情况;

8.工程外观质量情况,必要时对一些实体关键指标进行复测;

9.工程档案资料整理验收情况;

10.工程管养单位使用情况,实现建养数据共享、运营和养护管理现代化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和核查评审情况对核查评审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占50%,核查评审评分占50%。综合得分超过90分的工程项目方可进行综合审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优质工程”综合审定的项目名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表彰,授予“优质工程”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挂牌创建项目、核查评审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挂牌创建资格,已获得“优质工程”称号的,可以取消其称号,并由有关部门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1.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本项目发生廉政问题,受到纪检部门通报处理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4.发生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申报资料或者其他核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优质工程”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证书。

获得“优质工程”称号的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优先参加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00人才工程”评选。

第二十七条 获得“优质工程”称号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可推荐参加部、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铁路、民航、运输场站等其他交通建设工程“优质工程”的挂牌创建与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一: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创建申报表(略)

附件二:江苏交通优质工程评审表(略)

附件三: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核查评审评分表


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核查评审评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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