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8-00274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告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18-08-17 |
标 题: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发〔2018〕107号 | ||
内 容 概 述: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 | ||
时 效: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
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
(苏政发〔2018〕107号)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六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表3技术要求的汽油。本通告所称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表2技术要求的乙醇汽油。本通告所称国六标准车用柴油是指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技术要求的柴油。
二、自2018年10月1日零时起,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国六标准车用汽油,在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国六标准车用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期。各单位在完成油品置换后,在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汽油、乙醇汽油名称后加注“(ⅥA)”字样,在柴油名称后加注“(Ⅵ)”字样。
四、国六标准车用汽油、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和国六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质监、物价、商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汽油、乙醇汽油、柴油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