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3 15:2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发〔2018〕10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对象

我省接收2017年度退出现役士兵(含秋、冬两季退役)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统筹资源,拓展渠道,确保岗位安置的质量。要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尤其是有接收任务的市、县(市、区)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工作,严格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比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要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统筹层级,对于县(市、区)筹措岗位确有困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统筹安排,努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到有相对稳定收入的岗位,坚决避免因安置政策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

各地要强化“积分选岗、阳光安置”政策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安置退役士兵。未经省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和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4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适当增加补助,但不高于10%,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五、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教育培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的作用,大力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严格教育培训绩效评估考核,加大督查巡视和资金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开展易地教育培训试点,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参训率、合格率和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到省定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动员、报名招生、教学考证、经费管理工作,以及学历教育的报名入学、资料审核、学费报销等工作;要探索建立校企深度合作关系,开展定向订单定岗式培训;要积极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主动工作,靠前服务,通过组织就业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方式,促进退役士兵尽快就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退役士兵到村(居)委会任职,将退役士兵培养成为基层建设发展的带头人。

六、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给退役士兵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依法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严格落实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政策,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各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自觉行动,作为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部署、维护国家政治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实践,作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服务强军兴军的有力措施,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政府任期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到“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考评体系,认真调查摸清全省情况,学习借鉴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新问题。要在全面落实安置政策基础上,着力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荣誉激励、走访慰问制度,营造关心支持退役士兵的良好氛围。

各级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各项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安置工作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主动提供信息,积极参与安置计划的拟订、下达和落实;税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小额贷款支持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成功率;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健全完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对执行中央、省决策部署和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力的,要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地区以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问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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